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路桥支行诉玉环众星机械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房产抵押 部分转让 合同效力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撤终字第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宏亮

陈永领

王安安

代理律师:

沈增辉

孙寅晓

沈增辉

陈冰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房产设定抵押后,抵押人在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部分转让抵押房产,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及该房产交付的可能性。笔者认为,此情况下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房产交付具有可期待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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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撤初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撤终字第1号判决书。
2、案由
第三人撤销之诉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路桥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陈学林,行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沈增辉、孙寅晓,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沈增辉,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玉环众星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星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执行董事。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系玉环众星机械有限公司股东。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某,系玉环众星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诉人):玉环县润浩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浩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作宝,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才水;审判员:黄友旺;代理审判员:孔蒙蒙。
二审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宏亮;审判员:陈永领、王安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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