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1诉玉环县楚门三众家具厂劳动争议案 工伤保险 民事侵权赔偿 竞合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民终字第48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郭晓明

柯星霞

黄磊

代理律师:

常晓波

朱青福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较多,但本文只讨论其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即原告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侵权责任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对于职业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能否竞合适用,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均很大,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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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民初字第37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民终字第488号判决书。
2、案由
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程某1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常晓波,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玉环县楚门三众家具厂
法定代表人:赵某,厂长。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朱青福,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罗明国。
二审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晓明;代理审判员:柯星霞、黄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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