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 职务行为 忠实义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嘉商终字第57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欢

王浩

石明洁

代理律师:

沈雪军

吴艳群

汤尚义

张桔

法官解说
民间借贷案件中,判断真实借款人是一个疑难问题,审判实践中也往往出现名义上的借款人与实际的借款使用人非同一人的情况。在发生纠纷后,借款人经常以未实际收到、使用款项为由提出抗辩,否认借款的有效性。在以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案件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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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沈商初字第19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嘉商终字第571号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蒋某,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沈雪军、吴艳群,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桂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尚义、张桔,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钟某,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夏琰;人民陪审员:俞校林、朱全法。
二审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欢;代理审判员:王浩、石明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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