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诉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土地政府信息公开案 政府信息;履职过程;举证责任
案由:
乡政府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行终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郑伟

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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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甬慈行初字第42号
二审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行终字第13号
2.案由:土地政府信息公开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钱某
被告(被上诉人):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银建;代理审判员岑央波;人民陪审员童松迪。
二审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玉珍;代理审判员孙雪秦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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