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田贸易有限公司等诉温州市鹿城达芙妮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 企业名称 简化使用 商标侵权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知终字第7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平

姚惊

郭剑霞

代理律师:

洪彩勇

洪陈鸳

石圣科

洪彩勇

金宪宽

罗云

黄力寅

法官解说
将"达芙妮鞋业"用作厂名简称的行为定性。不可否认,将"达芙妮鞋业"标识作为厂名使用确实起到指示地址和标识企业名称的作用,但是这一行为同时也构成了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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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知初字第50号判决书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知终字第74号判决书
2.案由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祥田贸易有限公司 (Gentlefit Trading Limited)。
诉讼代表人陈某,秘书。
原告(上诉人):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英杰,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一审委托代理人洪彩勇、洪陈鸳,浙江恒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二审委托代理人石圣科、洪彩勇,浙江恒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温州市鹿城达芙妮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金宪宽,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黄力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晔;审判员:蔡卓森;人民陪审员:应志杰。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平;代理审判员:姚惊;代理审判员:郭剑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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