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醉驾 免责条款 提示义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商终字第11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杨红耀

黄锦萍

郭炜

娄国樵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要点在于,保险公司将醉酒驾驶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后,该免责条款方能生效。
2013年6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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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269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商终字第1142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章某,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红耀,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锦萍,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北路148号交通大厦9楼。
委托代理人:郭炜,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国樵,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爱萍。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伟  代理审判员:张帆王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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