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绍兴亚冠集团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新公司法 公司清算 股东 连带责任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商终字第8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键

王瑜

靳幸佳

代理律师:

姬旭

厉海波

法官解说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股东的清算责任,因未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上虞区人民法院(2013)绍虞商初字第100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商终字第829号判决书。
2、案由:清算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浙江耀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21号楼222室。组织机构代码:69456254-1。
法定代表人:许红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姬旭,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鲁某,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被上诉人):绍兴亚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竺可桢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亚富(夫),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上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亚男;审判员:王海庆;人民陪审员:李恩惠。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键;代理审判员:王瑜;代理审判员:靳幸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