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诉何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违约金;违约金合同;从合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民终字第59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胡元长

陈珊珊

王竹青

法官解说
违约金是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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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1098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民终字第593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廖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元长、陈珊珊,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竹青,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沈洁瑾
二审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艳;代理审判员:徐燕飞盛银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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