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舟山普陀华兴商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等合同案 职工持股会 持股会会员 股东知情权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舟商终字第213号
审理法官:

罗邦良

许旭涛

冷海波

代理律师:

徐舟波

马国海

林松林

陈文

张海军

林松林

陈文

法官解说
1.考察职工持股会性质与会员身份以及双方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应将二者之间关系纳入合同法律关系范畴
职工持股会是企业股份制改造下的产物,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对其如何进行定性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对于其成员是否属于股东的身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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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舟普商初字第312号
二审判决书: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舟商终字第213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舟波,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普陀华兴商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童惠飞,工会主席。
一审委托代理人:马国海,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林松林、陈文浙江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舟山市普陀华兴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明,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海军,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林松林、陈文浙江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结: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李平  代理审判员:杨静 人民陪审员:王玉兴
二审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邦良  审判员:许旭涛 代理审判员:冷海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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