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0227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绰号"小陈",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于淮安市清河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4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转逮捕。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建东;代理审判员:吴祥华;人民陪审员:杜爱平。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1月下旬,被告人陈某使用"伪基站"设备在淮安市清浦区清安医院、淮安市淮阴区"鼎泰公馆"房地产公司等地发送广告短信,其中替"鼎泰公馆"房地产公司共计发送三段短信,每段短信内容发送条数均达2万余条。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提供的"伪基站"设备替"鼎泰公馆"房地产公司发送广告短信使12000名以上用户断网。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4年1月下旬,被告人陈某使用购买的"伪基站"设备为淮安市清浦区清安医院、淮安市淮阴区"鼎泰公馆"房地产公司等发送广告短信,其中替"鼎泰公馆"房地产公司共计发送三段短信,每段短信内容发送条数均达2万余条。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提供的"伪基站"设备替"鼎泰公馆"房地产公司发送广告短信致使12000名以上用户断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得到证人肖某、边某、王某、吉某、赵某、郝某、许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情况说明,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判案理由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其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五、定案结论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六、解说
"伪基站"即假基站,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通过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近年来,利用"伪基站"实施的犯罪活动逐年增多,本案即是一起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谋取利益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案件。
(吴祥华、刘强)
【裁判要旨】"伪基站"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通过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行为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