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案 吸毒致幻;责任能力;原因自由行为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刑初字第96号判决
审理法官:

曹永明

陈立夫

程少辉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人王某是否应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是因长期吸毒,导致大脑常产生幻觉,认为女儿是个假人才摔的,其不具备故意杀人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王某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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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刑初字第96号判决
2、案由: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宛升、翟秀尚。
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琼山区。2014年2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杨进海南雨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永明;代理审判员:陈立夫、程少辉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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