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某、王某盗窃案 证据裁判原则 被告人口供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2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郭静

熊雨平

郑美霞

代理律师:

陆德强

胡雨洁

曾福平

法官解说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论与实践阐释
在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证明方式主要经历神明裁判、口供裁判和证据裁判三个阶段。证据裁判是否定神判的产物,反映了理性审判的内在要求,是现代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基础。证据裁判原则禁止以非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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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22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敏。
被告人:乐某,男,199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籍贯福建省三明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暂住厦门市海沧区。
合适代理人喻某,女,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厦门市海沧区关工委推荐。
辩护人:陆德强、胡雨洁(实习),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海沧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籍贯河南省禹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
辩护人:曾福平,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海沧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郭静,人民陪审员:熊雨平、郑美霞。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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