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少刑初字第1号判决书
3. 当事人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真。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20日被逮捕。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丽娟;人民陪审员:李克英,张淑萍
(二)控辩主张
1. 公诉机关指控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害人赵X(女,10岁)与被告人王某的孙子王XX均为海淀区巨山小学分校学生,由于两人平时关系较好,王金淼常带赵X到王某位于本市海淀区某村的出租房内家中玩耍。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某多次以玩玩具为引诱将其带进屋内,对其实施亲吻、用生殖器磨蹭及插入下体等强奸行为。
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 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强奸赵X,指控内容都是赵X虚构的。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2年5月间,在被害人赵X(女,10岁)到被告人王某租住的本市海淀区某村出租房内玩耍期间,被告人王某多次以给玩具为名将其引诱进屋内,并采用生殖器磨蹭及插入下体等行为对赵X实施强奸。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为证:
1.被告人王某2013年3月16日、3月17日供述,证明在2010年5月的一天,其在暂住地本市海淀区四季青祁家村里捡废品时捡到一个小圆棒。其于同年夏天一个月内曾三次将小圆棒插进经常来家里玩儿的一个姓赵的九、十岁小女孩阴道内。
2.被害人赵X陈述,证明其自2011年夏天至2012年上半年,被在同一所学校上学的王XX的爷爷欺负七、八次。每次都说要给玩具,将其叫进屋内欺负。其对其中两次时间和过程描述较为详细。因为他弄得特别不舒服,其就说要告诉妈妈,他就说丢了100块钱,他的意思就是其偷了他100块钱,其觉得冤枉就哭了,他就说找着了。跟其说好话,不让把他欺负的事儿告诉其妈妈,如果告诉,他就不给其玩具玩儿了,而且跟其说话的时候表情特别凶,特别狠,其当时特害怕。
3.证人戴XX(被害人母亲)、黄XX(被害人外祖母)证言,证明2013年3月9日,发现赵某下体异常,她说住祁家村的一个爷爷拿玩具骗她进屋,在屋里强奸她,有好多次,都是前两年发生的。老头威胁不让她说,后其带孩子来到派出所报案的情况。
4.证人王某某2证言,证明王XX是王某的孙子。其父在京捡废品,给人打扫卫生,平时一起住的情况。
5.辨认笔录,经被害人赵X辨认,被告人王某即是诱奸自己的男子。
6.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处女膜完整。
7.被害人赵X的身份信息,证明其出生于2000年。
同时还有涉案登记表、工作说明、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在案为证。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情况下,仍采用用玩具引诱的方式多次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辩称该案系被害人赵某虚构,自己无罪。经查,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前后矛盾,无端推翻曾经所做供述,其口供真实性无法确认。而被害人系幼女,从案发至今,陈述内容一直比较稳定,且没有提出经济索赔。结合其年龄以及对社会的认知判断,其主观上虚构或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故意缺乏。本院认可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故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
(六)解说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辩称没有强奸赵X,指控内容都是赵X虚构的。但其又于2013年3月16日、3月17日在公安机关供述,证明在2010年5月的一天,其在暂住地本市海淀区四季青祁家村里捡废品时捡到一个小圆棒。其于同年夏天一个月内曾三次将小圆棒插进经常来家里玩儿的一个姓赵的九、十岁小女孩阴道内。而被害人赵X多次陈述,证明其自2011年夏天至2012年上半年,被在同一所学校上学的王XX的爷爷欺负七、八次。每次都说要给玩具,将其叫进屋内欺负。并对其中两次时间和过程描述较为详细。因为他弄得特别不舒服,其就说要告诉妈妈,他就说丢了100块钱,他的意思就是其偷了他100块钱,其觉得冤枉就哭了,他就说找着了。跟其说好话,不让把他欺负的事儿告诉妈妈,如果告诉,他就不给其玩具玩儿了,而且跟其说话的时候表情特别凶,特别狠,其当时特害怕。从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看,被告人和被害人确有接触,且不止一次,被告人曾经交代过被害人来过他家并且三次曾把小圆棒插进女孩的下体,但庭审中又辩称被害人说的都是虚构的,但又没有相应的证据来推翻之前所做的供述,而反观被害人的陈述,从案发情况看,是她的家人发现其下体异常,她即陈述了住祁家村的一个爷爷拿玩具骗她进屋,在屋里强奸她,有好多次,都是前两年发生的,后家人立即报案的过程。因此说被害人在较短的时间内即编造谎言的可能性,同时其陈述内容一直比较稳定,且家人没有提出经济索赔。结合其年龄以及对社会的认知判断,其主观上虚构或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故意缺乏。故在本案中,应以被害人的陈述作为案件认定的事实。
(王丽娟)
【裁判要旨】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时应结合具体情况,考虑陈述内容的稳定性,被害人年龄以及对社会的认知判断,考虑其是否具有主观上虚构或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