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强奸案 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时如何认定事实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少刑初字第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辩称没有强奸赵X,指控内容都是赵X虚构的。但其又于2013年3月16日、3月17日在公安机关供述,证明在2010年5月的一天,其在暂住地本市海淀区四季青祁家村里捡废品时捡到一个小圆棒。其于同年夏天一个月...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少刑初字第1号判决书
2.案由:强奸
3. 当事人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真。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20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丽娟;人民陪审员:李克英张淑萍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