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重庆心语飘香心理咨询中心人格权案 同性恋矫正;一般人格权;健康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668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宏丞

张连勇

庞奎玉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国内第一起同性恋个人起诉心理诊所侵犯其身体权、健康权和一般人格权的案件,引起较大轰动。多家网站和媒体对本案的受理、开庭、判决结果和影响力进行了宣传,被评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对多元性取向的包容,同时又发挥了司法对心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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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668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身体权、健康权和一般人格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李对龙,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巍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心语飘香心理咨询中心。
法定代表人:姜某,主任。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庭伟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宏丞;代理审判员:张连勇;人民陪审员:庞奎玉。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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