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危险驾驶、故意毁坏财物案 危险驾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涞源县人民法院(2014)涞刑初字第1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孙龙江

张慧芳

罗占杰

法官解说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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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涞源县人民法院(2014)涞刑初字第115号判决书。
2.案由:危险驾驶、故意毁坏财物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黎明。
被告人:韩某,男,2014年7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审判员:孙龙江、张慧芳;代理审判员:罗占杰。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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