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1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自首
案由: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莆田市城厢区旅游事业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1.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刑初字第5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鹏程

邱益鹏

魏建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林某1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要求在工作单位等候侦查人员的到来,随后在办案人员的陪同下到检察院接受调查,该行为是否属于自动投案。要认定林某1是否自动投案,要结合行为人等待的心里状态是否是自愿及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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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容容。
被告人:林某1,男,原系莆田市城厢区旅游事业局局长,住址莆田市城厢区。2014年2月2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鹏程;代理审判员:邱益鹏;人民陪审员:魏建。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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