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 财产保险 按责赔付条款 条款效力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16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曾建峰

法官解说
本案所涉的是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只要被保险人的车辆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理赔,才能符合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本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关于事故责任比例的约定,实际上是将适用于责任保险的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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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161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曾建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潘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黄晖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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