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等诉孙某、张某相邻关系案 民事 相邻关系 住改商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淄博开发众意法律服务所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兴民

侯康

姜修娟

代理律师:

朱德遵

朱德遵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相邻关系中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住改商"行为的合法性认定问题。
"住改商"即将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重要问题。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各专有部分在物理上相互连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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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蒋某,女,1956年12月26日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女,1979年3月3日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柴某,女,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区。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女,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女,1979年3月4日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訾某,男,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1991年8月30日生,汉族。
以上七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永志,男,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淄博开发众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张某,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德遵,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张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一审):朱德遵,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李鸿飞。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兴民;代理审判员:侯康、姜修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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