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周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民事 婚约财产 彩礼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淄博临淄中平法律服务所

淄博临淄齐陵法律服务所

淄博临淄凤凰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兴民

徐连宏

姜修娟

法官解说
按照我国传统的婚姻缔结程序,一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另一方赠送聘金、聘礼,一般称之为彩礼,这样的习俗一直延续至今,在广大农村则保留得更为普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彩礼的金额也逐步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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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仇玉鹏,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淄博临淄中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一审):周敦春,淄博临淄齐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路炳华,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淄博临淄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翠英;审判员:边国庆;人民陪审员:崔杰。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兴民;审判员:徐连宏;代理审判员:姜修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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