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交通事故责任 挂车 主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

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吕桂欣

史华振

郭鹏

代理律师:

张恒通

李秀恩

高文科

法官解说
本案二审虽然改判,但改判原因在于受害人已安装残疾辅助器具,残疾辅助器具费不应再重复计算。不过本案一、二审对于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且均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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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胡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高兴安,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恒通,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华资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秀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高文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沂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文葆;审判员:周纪虎;人民陪审员:沈光义。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桂欣;代理审判员:史华振、郭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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