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某不服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审批意见;过程信息;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案由:
信托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行终字第0003号
审理法官:

石亚东

孙聂娟

牛延佳

法官解说
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在于:行政机关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的界定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公开的例外仅限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3)河行初字第0064号
二审判决书: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行终字第0003号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 臧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晓强;审判员:周万春;人民陪审员:王丽华。
二审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亚东;审判员:孙聂娟;代理审判员:牛延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