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1等诉罗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遗腹子起诉要求赔偿抚养费能否获支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4)清中法民三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薛延光

罗文雄

郑家驹

法官解说
丈夫死亡,妻子怀孕待产,遗腹子的抚养费应否得到赔偿?此问题目前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丈夫死亡时遗腹子尚未出生,而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系指死者生前有扶养义务的人。二是法律规定的死者生前有扶养义务的人应做广义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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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2014)清中法民三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1,男,被害人苏某2父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女,被害人苏某2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3,女,被害人苏某2女儿。
法定代理人:杨某,女,苏某3母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黄宏明,该支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
负责人:余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金桥、审判员黄永强、人民陪审员余晓燕
二审审判机关: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延光、审判员罗文雄、代理审判员郑家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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