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与陈某运输合同纠纷案 无效合同;承运人;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肖惠文

禹莉

王凯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应否向伍某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完全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伍某乘坐陈某营运摩托车,事实上形成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陈某在承运伍某过程中,因第三人抢夺导致伍某遭受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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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
2、案由:运输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伍某,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航;审判员:周文俊;人民陪审员:谢艳芬。
二审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惠文;代理审判员:禹莉、王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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