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工伤保险 侵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051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向国旗

杨建伟

黄明曦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受害人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情况下,其作为侵权人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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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3)长法民初字第5867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051号民事判决
(二)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
法定代理人(系张某父亲)张某1。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国旗,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
被告(上诉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伟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明曦,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蒋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飞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欲晓;审判员:肖怀京;审判员:郑泽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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