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兆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伤认定案 挂靠;劳动关系;工伤认定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石霞

法官解说
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具备劳动关系,本案的主要争执焦点即邹某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针对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其聘用的驾驶员受伤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7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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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3)长法行初字第00022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重庆兆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雪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霞,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聂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昌斌;审判员:彭可;人民陪审员:董树德。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瑛;审判员:李雪莲;代理审判员:李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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