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陈某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无责免赔 条款效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贺付琴

倪静

陈江平

代理律师:

李福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是:1、对双方约定本案车辆损失险保险金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永诚保险公司应否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2、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对车上人员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具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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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3)涪法民初字第03035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李福,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上诉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负责人徐颂,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一审独任审判员:周慧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贺付琴;审判员:倪静、陈江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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