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案 民事 职业病 工伤保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01051号
审理法官:

张燕

刘明

刘康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
本案的重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刘某获工伤赔偿后是否可另行请求民事赔偿?二、另行请求民事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是什么?
一、关于刘某获工伤赔偿后是否可另行请求民事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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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4)山法民初字第00219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01051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
负责人彭通富,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波(系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一审承办人:人民陪审员:蔡元林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燕;审判员:刘明、刘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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