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重庆迈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案 民事 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

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70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申威

周媛媛

陈杨

代理律师:

何锡洪

法官解说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共有四款,这四款的侧重点存在重大区别: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这一款是对用人单位建章立制的原则性规范。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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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3)津法民初字第826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706号判决书。
(二)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邹开祥,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重庆迈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安俊,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南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邹某,住重庆市江津区。
二审委托代理人何锡洪,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李希琳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威;代理审判员:周媛媛、陈杨。
(六)结案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4年1月23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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