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民事 名誉权 言论自由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206号
审理法官:

陈晓红

周舟

陈莹

代理律师:

冯栋梁

李静传

徐丹丹

法官解说
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言论自由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也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言论自由的界限。艺术作品作为一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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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民初字第03853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206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郭某,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冯栋梁,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丹丹,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睿,人民陪审员罗选礼、李肇富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晓红,代理审判员周舟、陈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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