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前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陈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民事诉讼 执行异议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7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雪芳

秦敏

段晓玲

代理律师:

张春喜

法官解说
对被执行人已出售第三人未过户房屋能否执行,本案一、二审之所以产生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关键在于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案款支付、占有情况、未办理过户手续有无过错等事实的界定上,也即对《查封规定》第17条的理解与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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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3)巴法民初字第0634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715号判决书
(二)案由:申请执行执行异议之诉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前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进建司)。
法定代表人:黄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喜,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
被告(被上诉人):赵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东;人民陪审员:穆礼芬、刘思碧。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雪芳;审判员:秦敏、段晓玲。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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