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诉重庆吉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合同 欺诈 真实姓名 合同效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

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456号调解书
审理法官:

蒋科

于利

黎明

代理律师:

郭锐

李佳杰

丁晓玲

钟祥伟

丁晓玲

法官解说
本案关键在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因陈某1隐瞒真实姓名入职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陈述时,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但了解的情况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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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4)巴法民初字第02333号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456号调解书。
(二)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三)纠纷诉讼双方
一审原告(上诉人):陈某1。
委托代理人:郭锐、李佳杰,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吉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林,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丁晓玲、钟祥伟,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丁晓玲,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代理审判员邱鹏程。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蒋科;代理审判员:于利、黎明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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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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