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某诉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案 工伤保险;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2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文林华

封莎

乐巍

法官解说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职工不能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而丧失一种实现救济的...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3)津法行初字第0007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28号判决书。
(二)案由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匡某。
被告(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险中心。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利斌;审判员:杨嵘;人民陪审员:罗淑方。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林华;审判员:封莎;代理审判员:乐巍。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