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诉喻某等身体权案 民事 侵权 共同危险行为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法律服务所

重庆刘明律师事务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法律服务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法律服务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242号
审理法官:

丁咏梅

陈明生

钟雨锋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解与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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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石法民初字第01126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242号
2.案由
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夏某(被上诉人),男,生于2006年10月19日,土家族,学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夏某1,系原告之父,男,生于1986年7月28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夏某2,系原告祖父,男,生于1950年11月19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高海洋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某(被上诉人),男,生于1963年2月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张某(被上诉人),男,生于1965年2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张某1(被上诉人),男,生于1963年5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姚敦伦,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生于1969年5月6日 ,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余某,男,生于1962年7月22日 ,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陶某,男,生于1971年5月27日 ,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明重庆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汝溪镇广场路b栋1-9。
法定代表人刘帮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1,该公司职工。
被告邓某1(上诉人),男,生于1964年12月14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马某(上诉人),女,约35岁,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袁某1,男,生于1965年4月20日,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谭某2(上诉人),女,约35岁,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彭某1(上诉人),女,生于1985年4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邓某(上诉人),男,10岁,土家族,学生,住重庆市石柱县。
法定代理人邓某1,男,生于1964年12月14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马某,女,约35岁,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彭某(上诉人),又名叶某洋,男,7岁,汉族,学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彭某1,女,生于1985年4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生于1946年3月9日,土家族,退休干部,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袁某(上诉人),男, 7岁,土家族,学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袁某1,男,生于1965年4月20日,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谭某2,女,约35岁,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马某、谭某2及彭某二审委托代理人代国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亚飞;代理审判员:王新贵;人民陪审员:杨佰太。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咏梅;代理审判员:陈明生、钟雨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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