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1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过错 民间纠纷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刑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
审理法官:

袁胜强

付海平

蒋佳芸

代理律师:

鲜涛

代富蓉

法官解说
1、本案的指导意义
本案法官在办理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中正确适用被害人过错情节,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防范重刑主义,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防范重刑主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是贯彻和体现了故意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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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
二审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刑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
2.案由: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代理检察员周长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系被害人罗某4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1,系被害人罗某4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2,系被害人罗某4之继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3,系被害人罗某4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瞿某,系被害人罗某4之母。
诉讼代理人:鲜涛,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梅某1(曾用名:张某3), 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涪陵区。因本案于2013年7月4日投案,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某4,系被告人梅某1叔父。
诉讼代理人:代富蓉,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昔原;审判员:谭明;人民陪审员:易先莲。
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胜强;代理审判员:付海平、蒋佳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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