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县摩托车配件制造厂诉浙江振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案 民事 产品缺陷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再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提字第00020号
审理法官:

向凯

杨渠波

熊攀峰

代理律师:

孙向东

蒋云伟

喻弘

邓钧

朱成义

法官解说
近年来,由于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很多城市都开始大力引进或迅速发展起一批工厂制造业。但是由于行业操作不规范、安全意识淡薄、生产环境恶劣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不到位,很多企业都是属于手工业作坊形式,没有形成规模化、集成化。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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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2)足法民初字第01698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622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提字第00020号。
2.案由: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县摩托车配件制造厂。
投资人:黄伟涛,重庆市大足县摩托车配件制造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孙向东,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浙江振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琴峰,浙江振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蒋云伟,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喻弘,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委托代理人:邓钧,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成义,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余明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雄;审判员:师玉婷;代理审判员:陈娟。
再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向凯;审判员:杨渠波;代理审判员:熊攀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5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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