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诉被告连云港市住户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不予公开 说明理由
案由:
信托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港行初字第00016号
审理法官:

赵燕

刘红娟

乔伟

代理律师:

赵丰轲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或告知行为如何进行审查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对未按申请人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说明理由,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明理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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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3、诉讼双方
原告成某。
被告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
法定代表人杜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纪检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丰轲,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燕;审判员刘红娟、人民陪审员乔伟。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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