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不服被告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南通市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行政程序中;拒绝公开;申请查阅案卷
案由:
信托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4)港行初字第003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周卫国

法官解说
一、对"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情形的理解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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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4)港行初字第0032号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裘瑞如。
被告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卫国,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海燕;审判员:齐海生;人民陪审员:杨静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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