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案 债务冲抵 未明确约定 法定顺序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7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贤政

王余芳

吴丹颖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债务抵充顺序问题。
审判实践中,债务抵充顺序是一个经常出现争议的问题。按照抵充顺序的依据之不同,可以分为约定抵充顺序、指定抵充顺序和法定抵充顺序三种。一般而言, 当事人对抵充顺序的约定,属其权利自治范畴,只要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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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72号判决书。
2、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贤政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余芳、吴丹颖,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代理审判员胡晓华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19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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