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形态;既遂;特情侦破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石松

陈丽

陈晓蕾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毒品犯罪案件中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的处理
在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由于涉案的买卖双方具有对偶性,相互庇护使得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因此,公安机关发现、收集证据十分困难,侦破难度极大。所以,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作为查办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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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光山。
被告人王某,绰号成成、阿成,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住所地明光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4年3月8日止)。2014年2月11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徐清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石松;代理审判员:陈丽、陈晓蕾。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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