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刘某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财产损害赔偿;高度盖然性;自由心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

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终字第0024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谭庆龙

张立涛

夏根

代理律师:

朱良鸿

吴剑

法官解说
本案在案件客观事实难以查清,在没有被告直接侵权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综合各类已取得证据,梳理影响事实发生的风向等因素,走访农委部门,对造成损失的小麦市场价格进行确定,依据高度盖然性,形成内心确信,大胆下判,二审维持原判亦说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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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0183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终字第00245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朱良鸿,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剑,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杜某
被告(上诉人):刘某2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长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郑同祥
二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庆龙。、审判员张立涛、夏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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