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某诉赵某紧急避险损害责任案 紧急避险;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过错
案由: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

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终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谭庆龙

夏根

张明勇

代理律师:

查夕聪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案件定性,即本案属于紧急避险还是交通事故。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不得己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采取紧急避险要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有合法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紧急危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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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4)来民一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终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荣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谢德华,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文。
二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庆龙;审判员:夏根;代理审判员:张明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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