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等诉沾化县水务局等生命权案 民事 生命权 河道 公共场所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民一终字第16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景晨光

李添珍

孙兴春

法官解说
长期以来,河道内发生的溺水事件屡见不鲜,特别是未成年人溺亡事件,更是时有发生。本案中溺亡的是三位花季少年,三位少年的离去,给三个家庭造成了沉重打击,也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再次敲响了警钟。对于此类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形成舆论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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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沾化县人民法院(2013)沾下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民一终字第164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1。
原告(上诉人):张某。
被告(被上诉人):沾化县水务局。
被告(被上诉人)沾化县秦口河流域管理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沾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民超;审判员:贾新国;审判 员:姜花村。
二审法院: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景晨光;审判员:李添珍;审判员:孙兴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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