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抢劫、聚众斗殴、强奸案 抢劫 非法占有 暴力性 当场性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刑初字第65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欢

法官解说
本案中,对于犯罪人李某1犯强奸罪、聚众斗殴罪的证据较为充分,争议较大的是对抢劫罪的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因存在敲诈借口,故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辩护人认为,双方因存在债务关系,故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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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刑初字第659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聚众斗殴、强奸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易东。
被告人李某1。
辩护人王欢,天津还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洪东;代理审判员周庆春;人民陪审员:张万鹏
6.审结时间:2015年3月19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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