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王某盗窃信鸽案 盗窃罪;动物价值鉴定;鉴定意见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刑初字第196号
审理法官:

王海霞

刘金园

张秀梅

法官解说
(一)对信鸽进行估价不仅需要有具备价格认定专业知识还需要具有信鸽养殖经营的专业知识
信鸽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对其进行价格评估既需要具备价格认定专业知识还需要具有信鸽养殖经营的专业知识。随案的两份鉴定结论究竟应该采信哪一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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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刑初字第196号
(二)案由:盗窃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滨海新区。
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滨海新区。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海霞;人民陪审员:刘金园;人民陪审员:张秀梅
(六)审结时间: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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