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刑初字第196号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滨海新区。
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滨海新区。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海霞;人民陪审员:刘金园;人民陪审员:张秀梅
二、诉辩主张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2月9日19时左右,被告人徐某、王某经预谋后,窜至被害人梁某位于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郭庄子村西侧的平房处,由王某负责望风,由徐某翻墙入院,用铁棍撬开鸽笼,盗窃梁某的信鸽5只。经滨海新区大港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依法扣押的四只信鸽价值共计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投案自首。
三、事实和证据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9日19时左右,在被告人徐某的提议下,与被告人王某预谋后,准备了铁棍及编织袋等物品,窜至被害人梁某位于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郭庄子村西侧的平房处,由王某负责望风,由徐某翻墙入院,用铁棍撬开鸽笼,盗窃梁某的信鸽5只,品种分别为"克拉克"、"狄尔巴"、"战森"、"胡本"及"电脑"。后被告人徐某将品种为"电脑"的信鸽放飞,将其余四只信鸽足环剪掉后寄养在它处。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投案自首,被盗四只信鸽被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二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缴纳了赔偿款3000元。经滨海新区大港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未被放飞的四只信鸽价值共计5000元。
四、判案理由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能坦白罪行,且二人有退赔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害人梁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信鸽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对其进行价格评估既需要具备价格认定专业知识还需要具有信鸽养殖经营的专业知识,据此,大港价格认证中心在信鸽的足环缺失且无有效血统证明的情况下,成立了评估小组,指派价格评估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对信鸽进行了解和实物观察,并参照天津市信鸽协会出具的价值评估书作出了鉴定结论,且出庭对被盗信鸽的评估过程作了详细的说明,故本院认为该价格鉴定结论书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另,在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情况下,沧州市鉴真价格事务所在收到本院开庭通知后拒不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大港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人员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的意见,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五、定案结论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六、解说
(一)对信鸽进行估价不仅需要有具备价格认定专业知识还需要具有信鸽养殖经营的专业知识
信鸽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对其进行价格评估既需要具备价格认定专业知识还需要具有信鸽养殖经营的专业知识。随案的两份鉴定结论究竟应该采信哪一份,为此,合议庭专门查阅了大量的案例,对其它省市的关于信鸽的价格评估进行了比对,对信鸽的价格评估因素进行了系统的学习。此问题复杂性在于不仅是鸽子品种本身的价格,它的血统、赛绩、身形乃至眼沙都可能会成为影响信鸽价值的重要因素。通观本案,大港价格认证中心在信鸽的足环缺失且无有效血统证明的情况下,成立了评估小组,指派价格评估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对信鸽进行了解和实物观察,并将信鸽拿到天津市信鸽协会进行咨询,最终参照天津市信鸽协会出具的价值评估书作出了鉴定结论,且出庭对被盗信鸽的评估过程作了详细的说明,故本院认为该价格鉴定结论书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二)对鉴定机构出庭作证问题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案失主梁某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大港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价格评估报告系非法证据,要求按照沧州市鉴真价格事务所认定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认定本案的案件价值。沧州市鉴真价格认证中心具有鉴定资质,但属于合伙型企业,其做出的价格鉴定意见合议庭认为亦应该出庭对鉴定过程做出说明。承办人员联系了鉴真价格认证中心要求他们参加庭前会议以解决鉴定结论的采信问题,但遭到对方拒绝并要求本院向其支付相关费用。后本院向该鉴定中心发出了开庭传票,要求其到庭对鉴定过程做出详细说明。该鉴定中心在收到本院传票后表示因其中的鉴定专家生病不能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鉴定人员拒不出庭作证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审理中对该法条的理解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鉴定专家生病客观上导致不能参加庭审,可以延期审理,待鉴定专家病愈后可继续开庭;另一种意见认为,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应该组成专家小组进行,根据各地的规定通常情况为二人或二人以上,那么其中一人生病并不能影响该机构依法出庭作证的义务,故该鉴定机构若不能按照出庭则其做出的鉴定结论便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认为鉴定机构只要收到了本案的开庭传票而明确表示了不参加庭审即可,而不论其拒不到庭的理由(自然灾害等除外)能否成立。法条中并没写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鉴真价格认证中心以其中一名鉴定专家生病为由拒不出庭作证的,其做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王海霞)
【裁判要旨】对信鸽进行估价不仅需要有具备价格认定专业知识还需要具有信鸽养殖经营的专业知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