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童某1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刑终字第3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杨洛琪

庄欧玲

罗德渊

代理律师:

吕丽萍

陈聪

法官解说
正当防卫作为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免除处罚直致可不负刑事责任的一项法律规定,其成立与否对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本案审判难点主要在于:在公诉机关未指控认定、而证据间又存在矛盾情况下,法院如何查明审理期间出现的被告人重要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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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一审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4)靖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刑终字第3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庄丽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某6,男,1959年9月3日出生,农民,家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人童某1(上诉人),男,1974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二审辩护人吕丽萍、陈聪,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游艳;审判员韩佳福;人民陪审员:林荣全。
二审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洛琪;审判员:庄欧玲;代理审判员:罗德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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