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与康某2、康某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报废车辆 交强险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民终字第87号
审理法官:

唐志忠

陈天明

杨国栋

代理律师:

张爱民

郑文斌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虽然规定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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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龙海市人民法院 (2013)龙民初字第2823号
二审: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民终字第87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康某2、康某3
委托代理人张爱民,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
委托代理人郑文斌,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惠民,人民陪审员:张尚兴,人民陪审员:郭跃春
二审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志忠;审判员:陈天明;代理审判员:杨国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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