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毒品数量认定;存疑有利于被告
案由:
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法院(2014)潍刑一终字第71号
审理法官:

刘勇

王耀顺

何大勇

代理律师:

辛黎明

法官解说
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分子向同一人多次、小数量地出售毒品的现象屡见不鲜,毒品被交易后一般会被吸毒人员即时吸食。限于吸毒人员的记忆力和作证能力、交易的隐蔽性、毒品不易被查获、贩毒人员的辩解、时间持续较长等因素,使得毒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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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69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法院(2014)潍刑一终字第71号。
2、案由: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
辩护人:辛黎明,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光峰;人民陪审员:范声芳、张秀华。
二审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勇;代理审判员:王耀顺、何大勇。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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