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民事 财产保险合同 驾驶资格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商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路志明

郭明明

李霞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驾驶证脱审是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理解。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也即此时保险人不承...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商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87年1月4日出生。
被告(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艳红  审判员:吴绍生  人民陪审员:李庆
二审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路志明  审判员:郭明明、李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