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刘某、刘某2、潍坊昌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民事 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效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民一终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崔福涛

张辉

宫磊

代理律师:

鞠承良

张丽萍

王怡

法官解说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该条即是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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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民一终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鞠承良,男,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张丽萍,女,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怡,女,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2,男,潍坊昌润肉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潍坊昌润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2,董事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福涛;审判员:张辉;代理审判员:宫磊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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