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潮州市潮安区民政局结婚登记无效案 婚姻登记;形式审查;身份材料
案由:
其他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4)潮安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昂

张雪兰

雷燕君

代理律师:

黄泽龙

法官解说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之规定,原潮安县东凤镇人民政府具有办理原告申请婚姻登记的法定职权。《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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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4)潮安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其它。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黄泽龙,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小鑫,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1,该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副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昂;审判员:张雪兰;代理审判员:雷燕君。
6.审结时间: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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